奧林匹克憲章
《奧林匹克憲章》,亦稱奧林匹克章程或規(guī)則,是國際奧委會為奧林匹克運動發(fā)展而制訂的總章程。第一部章程的倡議和制訂者是顧拜旦。1894年6月在巴黎國際體育會議上正式通過。主要內(nèi)容是奧林匹克運動基本宗旨、原則、以及舉行奧運會的有關(guān)事宜。數(shù)十年來,曾多次修改、補充,但由顧拜旦制訂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未變。
奧林匹克格言
奧林匹克格言,亦稱奧林匹克座右銘或口號,系奧林匹克運動宗旨之一。格言"更快、更高、更強"(Citius,Altius,F(xiàn)ortius),是顧拜旦一位密友迪東(Henri martin Didon)于1895年提出的。他將這句話刻在他所辦學(xué)校的門楣上。顧拜旦對此頗為贊嘆,經(jīng)他提議,1913年獲國際奧委會正式批準(zhǔn),將它定為奧林匹克格言。1920年它又成為奧林匹克標(biāo)志的一部分。此外,也有把"體育就是和平"、"重要的是參加,不是勝利"作為格言的。
奧林匹克會旗
國際奧委會有自己的會旗。旗為白底無邊,中央有五個相互套連的圓環(huán),即我們所說的奧林匹克環(huán)。環(huán)的顏色自左至右為藍(lán)、黃、黑、綠、紅(也可用單色繪制)系顧拜旦以它們能概括各會員國國旗的顏色而選定,但以后對這五種顏色又有其他解釋。1979年國際奧委會出版的《奧林匹克評論》(第四十期)強調(diào),會旗和五個環(huán)的含義是,象征五大洲的團結(jié),全世界的運動員以公正、坦率的比賽和友好的精神,在奧運會上相見。
國際奧委會會旗系1913年根據(jù)顧拜旦的構(gòu)思而設(shè)計制作的。
1914年為慶祝現(xiàn)代奧林匹克運動恢復(fù)20周年,在巴黎舉行的奧林匹克代表大會上首次升起。1920年安特衛(wèi)普奧運會時,比利時國家奧委會繡了同樣一面錦旗在當(dāng)屆奧運會上使用。運動會后,比利時將它贈給了國際奧委會并成為國際奧委會正式會旗。歷屆奧運會開幕式上都有會旗交接儀式。由上屆奧運會主辦城市的代表將旗交給國際奧委會主席,主席再將旗遞交當(dāng)屆主辦城市的市長。然后將旗幟保存在市府大樓四年再送交下屆主辦城市。當(dāng)屆奧運會升在運動會主會場上空的旗幟是一面代用品。
根據(jù)《奧林匹克憲章》規(guī)定,"奧林匹克五環(huán)"是奧林匹克運動的象征,是國際奧委會的專用標(biāo)志,未經(jīng)國際奧委會許可,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將其用于廣告或其他商業(yè)性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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